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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抄袭独创性网页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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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 (记者 鲁雁南)产品说明书和介绍公司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去年6月,在杨浦区法院公开审理的南京工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工诺公司)诉上海汉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邦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给众多企业“上了一课”。

      ²007年7月,工诺公司发现汉邦公司网站上相关网页、文字及图片与自家网站及宣传手册上的内容相似甚至相同,遂向汉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未予理睬。诉至法院后,工诺公司要求判令汉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¹0万元。

      庭审中,汉邦公司承认,自家网站网页上刊载的相关产品照片确实来源于工诺公司的产品宣传手册,产品说明文字、“品牌大全”网页也借鉴了工诺公司网站的相关内容,但这些说明文字是对产品的客观描述,且大部分源自第三方网站,因此工诺公司对此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产品说明书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取决于是否具备独创性。法院认为,就工诺公司网站上所刊载的产品说明文字看,并未体现作者独特的设计和安排,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工诺公司网站上介绍公司概况的文章具有自身特点,因此著作权应属其所有,汉邦公司仅在公司地点和名字上作改动、其余全部“照搬”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网页页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也在于是否具备独创性。工诺公司的“品牌大全”网页产品商标标识排列体现其独特构思,应视为受保护“作品”。通过比对,两家公司网页主要内容完全相同,法院认定汉邦公司侵权。最终,法院判定汉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工诺公司经济损失²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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